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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民初2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余刚与左会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刚,左会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2986号原告余刚。委托代理人张杉、谭莉莎,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左会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总经理。原告余刚诉被告左会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余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余刚负担。审判员  李聚满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绍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