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终99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7年8月10日生于云南省师宗县,大专文化,职工,住师宗县。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2年6月4日生于云南省师宗县,小学文化,职工,住师宗县。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李某某控诉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5)师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诉人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办公场所,当众手持钢管将自诉人李某某打成轻伤的事实是清楚的。被告人刘某某不认罪和无悔罪表现,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而且未对自诉人李某某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判决,程序违法。二审中被告人刘某某拒绝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2015)师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该案发回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志审判员 陈志刚审判员 贾 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沛淋-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