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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4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林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4403号原告林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以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原告已予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87.5元。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