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4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林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4403号原告林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以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原告已予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87.5元。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