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3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曹军林与李栓弟、余朝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栓弟,余朝中,曹军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3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栓弟,女,1944年1月16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朝中,男,1963年10月17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军林,男,1969年6月2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亮,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栓弟、余朝中因与被上诉人曹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郊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债务人余怀增因病去世,在余怀增的法定继承人没有明确放���继承遗产的情况下,应通知其余的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另应当判决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郊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栓弟、余朝中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