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101执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哈尔滨聚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方正县方粮宝兴粮库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聚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方正县方粮宝兴粮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101执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聚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王兆新村沿墙街7号。法定代表人:李占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方正县方粮宝兴粮库有限公司,住所地方正县宝兴南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殷庆财,该粮库主任本院在执行哈尔滨聚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方正县方粮宝兴粮库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黑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聚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树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