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执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姚立庆与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立庆,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执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姚立庆,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汪磊,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观松,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02号西蜀大厦1703-1706室,组织机构代码78305668-3。法定代表人:汪鑫,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立庆与被执行人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姚立庆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销执行申请并解除对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经审查,当事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0执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志锋审 判 员 黄继顺代理审判员 桂梨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章弘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