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瞿智与张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智,张爱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1628号原告:瞿智。被告:张爱莲。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智与被告张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瞿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爱莲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智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全部免交。审判员 夏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张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