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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瞿智与张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智,张爱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1628号原告:瞿智。被告:张爱莲。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智与被告张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瞿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爱莲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智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全部免交。审判员 夏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张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