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3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闫永齐与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永齐,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589号申请执行人闫永齐,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金沙县。法定代表人陈兴文,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23民初15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闫永齐申请执行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申请人闫永齐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2年4月2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偿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90.00元、执行费822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 勇代理审判员 孙 迅代理审判员 龙明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