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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亓卫娟与乾县城关镇青仁村第四村民小组承包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亓卫娟,乾县城关镇青仁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执214号申请执行人:亓卫娟,女。被执行人乾县城关镇青仁村第四村民小组。住址:乾县城关镇青仁村。负责人陈文正,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亓卫娟申请执行乾县城关镇青仁村第四村民小组承包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亓卫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乾民初子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乾县城关镇青仁村第四村民小组支付土地补偿费56500元、逾期支付的债务利息8147元,并承担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748元,我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乾县城关镇青仁村第四村民小组银行存款账户上述款项合计66445元予以强制划拨执行,该案件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乾民初子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志强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代理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车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