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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4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湖南贝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龙祝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贝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祝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4473号原告:湖南贝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158号盛大泽西城5栋N单元3003房。法定代表人:曹远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焕喜,系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满。被告:龙祝平。原告湖南贝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龙祝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缴清物业管理费,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贝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贝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 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川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