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1民初5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谢绍云与李炳记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初5758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绍云,李炳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民初5758号原告:谢绍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陈春江,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权军,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炳记,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刘振海,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绍云诉被告李炳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绍云的委托代理人温权军,被告李炳记的委托代理人刘振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绍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我支付违约金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1日,我与被告签订《铺位出租合同书》,约定我承租被告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庄路边*巷*号*铺位,租期5年。第一年至第四年租金为2500元每月,第五年起租金为2800元每月。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房屋被作危房处理必须重建装修。2014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我暂时搬出铺位,被告重建装修上述房屋,装修期为一年,被告须在一年内将铺位交由我使用,原合同租期顺延。上述合同及协议书签订后,我依约履行义务,上述房屋现已重建装修完毕,被告却拒绝将该房屋交付给我。我认为,双方签订的《铺位出租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为维护我合法权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李炳记辩称,租赁合同不是我签订,我与原告不存在租赁关系,也未向原告收取租金。本案与我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原告(乙方、承租方)与甲方(甲方、出租方)签订《铺位出租合同书》,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永泰解放庄路边*巷*号*铺(以下代称涉案商铺),铺位建筑面积为20平方米;此铺位每月租金2500元,四年之内不递增,第五年每月增300元,即2800元;租期为5年,即在2013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止;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即向甲方交付押金2000元等。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涉案商铺。2014年11月15日,原告(乙方、承租人)与黎某(甲方、业主)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因房屋破旧,已作危房鉴定,房屋必须重建及装修,甲方愿意一次性补偿乙方已装修损失35000元,甲方补偿乙方1年期因重建的经营损失25000元,合计6万元,签订本协议时支付;甲方须在一年之内交铺位给乙方使用,视实际情况而定。若一年内交不了铺,每月追加补助乙方经营损失2000元直至交铺;单方违反以上约定内容,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双方约定乙方的搬迁日期为2014年11月15日等。庭审中,原告表示双方签订的《铺位出租合同书》是被告签好名后再将合同提供给他签名的,故上述合同实为被告的名义与其签订。上述《协议书》中签名的黎某是被告的儿媳,具体名字不清楚,对于被告家庭内部如何管理涉案商铺的问题亦不清楚。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依约迁出了涉案商铺,亦收到被告儿媳支付的35000元装修损失及25000元经营损失,被告重建好涉案商铺后未再出租给原告使用。另经本院向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查询涉案商铺的产权和规划报建情况,该局复函表示该商铺查无相关产权登记及规划报建记录。本院根据该复函向原被告释明,因涉案商铺所在建筑物没有产权登记和未取得合法规划报建的相关手续,双方就涉案场地签订租赁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不变更。以上事实,有铺位出租合同书、协议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签订的《铺位出租合同书》和与黎某签订的《协议书》均为针对涉案商铺而签订的合同,现经查涉案商铺无产权登记和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故上述《铺位出租合同书》和《协议书》均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应为无效。因上述租赁合同书及协议书均无效,故原告要求被告依照上述合同书和协议书的约定向其支付违约金5万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绍云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谢绍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録婷人民陪审员  谢见日人民陪审员  付银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