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8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547号原告:潘某,女,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李某,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员 钱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林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