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5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高来福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来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85刑初133号公诉机关穆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来福,男,1990年5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汤原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穆棱市。2016年6月6日,因本案被穆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穆棱市看守所。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以穆检刑诉[2016]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来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华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来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高来福在穆棱市八面通镇农拥小学附近遇到驾车行驶的被害人王某,二人因王某鸣笛一事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被告人高来福持砖头殴打王某左侧胳膊两下,致王某左臂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左尺骨骨折,伤情程度属轻伤。2016年5月28日,被告人高来福在昆山市陆家镇南粮路三合网咖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穆棱市公安局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昆山市公安局千灯派出所抓获经过,穆棱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穆棱市公安局八面通镇第二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民事赔偿协议书,被害人王某出具的收条及刑事谅解书;证人梁某、严某、辛某某、苏某某、金某、孙某某、苏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穆棱市公安局八面通镇第二公安派出所制作辨认笔录及照片以及穆棱市公安局公(穆)鉴(人检)字[2012]118号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来福没有正确处理纠纷,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高来福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意见成立。被告人高来福被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双方已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告人高来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来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桂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芦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