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民初15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鲍XX与毛春芳、金小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XX,毛春芳,金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5020号原告:鲍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华、季乾英,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春芳。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兵军、潭雅洁(实习),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小萍。本院认为,原告鲍XX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珏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