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7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周智红与苏珊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智红,苏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827执字第753号申请人周智红,女,汉族,系个体,籍贯:新疆库尔勒市,住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被执行人苏珊,女,蒙古族,系职工,籍贯:新疆和静县,住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和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苏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珊立即执行,但被执行人苏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苏珊在和静县和静镇兽医站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苏珊在和静县和静镇兽医站每月工资3000元,截止扣满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玉庆审判员王双明审判员达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刘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