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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33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高培平与被告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培平,王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33民初383号原告高培平,男,1955年9月19日生,汉族。被告王振,男,1953年11月20日生,汉族。原告高培平与被告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培平诉称,2015年8月7日被告从原告处借2万元,约定2015年9月30日还款。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9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据形成在处理相邻关系中形成的,不属于借贷关系,故原告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不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培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0元返还原告高培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水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首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