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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禄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杨波占有物返还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市区。法定代表人:李浩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平,男,1970年9月14日生,彝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系该公司项目部经理。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波,男,1986年12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双柏县人,原住双柏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诉杨波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波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运输费211453元及案件受理费2324元,合计213777元。现执行了12324.62元,剩余201452.35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利宏审判员 :郭俊文审判员 :李加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淑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