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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1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与倪新平、金顺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倪新平,金顺福,金鸿日,金龙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19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住所地启东市。负责人王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倪新平。被执行人金顺福。被执行人金鸿日。被执行人金龙泰。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启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倪新平、金顺福、金鸿日、金龙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苏0681民初14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倪新平结欠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启东支行本息85504.99元,被执行人倪新平于2016年3月21日归还1万元,2016年4月至10月间,每月月底前各归还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启东支行1万元,2016年11月底前归还5504.99元和给付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启东支行律师费用5474元。二、如被执行人倪新平有一期违约,则从违约之日起就未归还部分视为全部到期,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启东支行有权就未归还部分全额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追算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执行人金顺福、金鸿日、金龙泰对被执行人倪新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启东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倪新平、金顺福、金鸿日、金龙泰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鉴于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袁 亮执行员 金 鑫执行员 黄群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