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执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周建平与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平,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建平,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组织机构代码70507706-7。法定代表人:戴子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周建平与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7月28日本院向黄山龙恒汇金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停止支付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545680元,黄山龙恒汇金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同日已停止支付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545680元。鉴于黄山龙恒汇金置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其破产清算程序结束前无法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45680元,未执行到位154568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徐业稳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