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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4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丙仁与刘安东、杨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仁,刘安东,杨峰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1785号原告张丙仁,男,195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被告刘安东,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被告杨峰霞,女,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丙仁与被告刘安东、杨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丙仁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丙仁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丙仁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赫培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