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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3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与王雪峰、上海一嗨成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王雪峰,上海一嗨成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3662号原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润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英,女,汉族,系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员工,住青岛市。被告:王雪峰,男,住内蒙古巴彦淖尔杭锦后旗。被告:上海一嗨成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雪峰、上海一嗨成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宗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强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