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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2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富铫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欧比克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富铫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欧比克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2973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富铫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古鉴村广珠路10号之一。法定代表人:姚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比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百丈工业区一路六号。法定代表人:HORSTHEINRICHS。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富铫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比克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甘坚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富铫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比克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富铫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8317.6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日,原、被告协商被告向原告订购胶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供货(货款共计48317.63元),被告书面承诺交货后60天付款,但一直未依约支付。2016年6月30日,原告到被告处催收货款,被告负责人承诺2016年7月15日付款,但至今未付。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比克家具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存在交易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各种类型的PE袋。双方的交易方式为被告通过传真向原告下采购订单(采购单内容包括货物种类及对应单价),原告收到订单后向被告供应货物,由被告的员工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双方每月底均会通过传真的方式对当月交易进行对账。通过对账单可以确认,双方2016年4月、5月、6月的货款分别为30234.63元、4331.16元和13751.84元(共计48317.63元)。被告收取原告的货物后,未及时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采购单复印件3份、对账单复印件4份、送货单原件4份等证据证明,且有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8317.6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负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清偿货款48317.6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比克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富铫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清偿货款48317.63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503.97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为503.17元(共计1007.14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富铫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比克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甘 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伟锋第4页共4页第3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