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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3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高玉宝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高玉宝,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4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玉宝。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和平北路29号。负责人:袁黎平,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科,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涛,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高玉宝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商终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张戎亚代理审判员  罗荣辉代理审判员  左其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