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425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爱红诉韩建清、长治市隆基泰业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红,韩建清,长治市隆基泰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5民初331号原告:王爱红,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生,山西翰林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建清,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县人,农民。被告:长治市隆基泰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顺县青羊镇南掌村。法定代表人:宋杨,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爱红与被告韩建清、长治市隆基泰业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王爱红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王爱红负担。审判员  王恩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