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1执3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温超栋与杨速波、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超栋,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21执3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温超栋,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兴县。被执行人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法定代表人杨恒宇,总经理。被执行人杨速波,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申请执行人温超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速波、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5321民初79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杨速波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和代支的受理费20805.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律师服务费6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温超栋,被执行人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除兑现了部份执行款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0月1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除兑现了部份执行款项外,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6)粤5321执3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永雄审判员 赖家日审判员 梁辉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青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