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4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文辉与被执行人马慧全、闫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辉,马惠全,闫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1035号申请人孙文辉,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被执行人马惠全,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闫民娟,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4民初第10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马惠全给付原告孙文辉借款73652元。逾期被告马惠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孙文辉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文辉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马惠全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我院穷尽财产调查后仍认定被执行人马惠全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黑1084民初第10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马惠全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孙文辉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传民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京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