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9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本保与徐明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本保,徐明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9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本保,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徐明瑞,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王本保与徐明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传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