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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5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宗泽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初638号原告:李宗泽,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江汉油田井下作业处特车大队驾驶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堂,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支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华希望路**号。代表人:刘启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啸,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宗泽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李宗泽于2016年10月14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宗泽的上述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原告李宗泽负担。审 判 长  杨 红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