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7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文昌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7刑初142号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昌,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磁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9日被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1月17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辩护人张建民,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磁县人民检察院以磁检公诉刑诉(2016)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昌及其辩护人张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6日晚,被害人李某1与被告人李文昌哥哥李某3因故发生争执后被人拦开,当晚21时许,被告人李文昌听说其哥哥被欺负后手持菜刀在辛庄营乡北豆公村传奇KTV东侧路口与李某1等人相遇,随后用菜刀将李某1头部砍伤,李某1儿子李某5(案发时未满14周岁)上前击打李文昌,将其打倒,接着王某1、朱某(另案处理,均被磁县公安局治安处理)先后手持木棍等物体对李文昌腿部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李某1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李文昌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受害人陈述,证人朱某、王某1、李某2、李某3、王某2、李某4、李某5、王某3、李某6、李和亮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文昌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文昌当庭认罪,附带民事部分已调解,受害人予以谅解,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昌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持有异议,提出是李某1几个人打他,他处于本能反应持菜刀乱抡,将李某1致伤的。但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张建民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文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偶犯,且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某1与被告人李文昌两家之前有矛盾。2014年2月6日晚上,被告人李文昌哥哥李某3和李某1在本村李和亮家发生争执,后被人拦开。当晚21时许,被告人李文昌听说其哥哥被欺负后手持菜刀在辛庄营乡北豆公村传奇KTV东侧路口与李某1等人相遇,随后用菜刀将李某1头部砍伤,王某1、朱某(另案处理,均被磁县公安局治安处理)和李某1儿子李某5先后手持木棍等物体对李文昌进行殴打。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1头部外伤,左侧顶叶脑挫裂伤血肿形成,左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上肢肌力三级,下肢肌力四级,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经磁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文昌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已自行和解,被告人李文昌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李某1受伤后医疗费、误工费等一切经济损失150000元,李某1对李文昌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害人李某1陈述,2014年2月6日(春节初七)晚上8点半多,我和我儿子李某5、北豆公村朱某、齐某(王某1),还有四强去本村李和亮家串门玩牌,到李和亮家正好碰见李某3,我们发生了争执,后又相互推搡,被李和亮和其他人拦开了,李和亮让我们先走,我们就开车往东走了,到传奇KTV门口东边我们把车停下,齐某、朱某、四强和我儿子就去传奇KTV了,我自己去东边了,我也记不清我脸朝哪儿了,李文昌突然到我身旁,拿刀砍到我头上,头上的血乱窜,我就蹲在地上了,我就喊叫了几声,后我被送到中心医院看伤。后来我就记得我喊“他拿刀了,砍住我了。”2、证人朱某证明,那天晚上,8点至10点钟,我和李某9、王某1、李某1,还有李某1孩子一起去李庄村李和亮家打牌。在那儿,李某1和李文昌哥哥发生争执,当时我上厕所了,发生打架没有我不清楚,我从厕所出来后他们就被拦开了。然后我们五个人就开车走了,送李某9到传奇KTV,李某9让我们到KTV唱歌,我和王某1没有去在KTV门口站着,李某1孩子在路边站着,李某1接了一个电话往东走了,大概过了有一分钟,我恍惚听见一句“这次非得弄死他”,李某1孩子就往跟前走,接着就听见李某1喊了一句“哎哟,他拿刀砍我头。”我和王某1听见后,王某1就往跟前跑了,我跑到传奇KTV拿了一把羊镐把跑到李某1跟前,见李文昌在地上趴着,有个女的搂着李文昌的头和上半身,我就用羊镐把朝李文昌腿上打了几下,后来李某1孩子从我手里夺走羊镐把接着打他。这时,听见李某4说都不要打了,赶紧往医院送人,我就赶紧开上李某1的车,和王某1、李某1孩子一起把李某1送到医院我拿着羊镐把到跟前见王某1和李某1孩子正围着李文昌打,王某1拿着棍子朝李文昌身上打,李某1孩子用脚踢李文昌。我拿着羊镐把往跟前跑时,见我本村玉林(北豆公村人)拿着刀往一边走了,打架时,光知道那个人砍李某1了,就上前去打他,后来才知道那个人是李文昌,李某4在那拦架,没有注意李某9干什么。李某1和李文昌两家有矛盾。3、证人王某1(齐某)证明,2014年2月6日晚上,我和朱某、李某1及他儿子李某5到李和亮家打牌,刚到李和亮家李某1和李文昌哥哥吵了一架,后被李和亮等人拦开。随后朱某开上李某1的车,我们去传奇KTV唱歌。到那儿,我们将车停在KTV门口的便道上,我们下车后就在传奇KTV门口说话期间李某1接了一个电话,他打着电话往东边走了,李某5跟着他,这时我看见李文昌从东边过来,走到面朝南的李某1身后,右手抡菜刀砍到李某1脑后一刀,同时说“非得砍死你“,接着李文昌抡菜刀砍到李某1肩上,当时,李某1喊:“他拿刀砍着我头了”,距离李某1不远的李某5见状跑到跟前,一拳打在李文昌右脸部将李文昌打倒,李文昌就还手,李某5和他就扭打在一起,我就从KTV门前雪堆上拿起一根木棍(棒球棒)跑到跟前,见一个女的正搂着李文昌头,我就朝李文昌屁股上、腿上踹了几脚,并用棍子朝他腿部打了一下,李某5朝李文昌身上踹了几脚,随后,我见李某1捂着头满脸是血,我就去帮他捂头了。这时,朱某也跑到跟前跺了李文昌几脚,并用木棍朝他屁股上、腿上打了几下。随后,朱某开上李某1的车,我和李某5将李某1送到邯郸市中心医院。后来,我听别人说,北豆公村玉林到现场把菜刀捡起来了。4、证人李某2(四强)证明,2014年2月6日(大年初七)晚上8点多钟,我碰见李庄村李某1和他孩子,还有本村的齐某、朱某,李某1让我和他们一块去玩牌,我就和他们一块去了李庄村李和亮家。李某1和李某3在里间吵吵,我和李和亮将他们拦开,到门外,李某3还想打,没有打起来,我和李某1几个人就开车走了,在车上李某1觉得气不顺就给北豆公村李某4打了电话,让他管这件事。到传奇KTV车停下,我就和李某4一块去找李文昌岳父让他管这件事,我和李某4准备过马路时,听见李某1停车那边有吵吵声,我二人就赶紧往回走,到跟前,见李某1孩子,还有齐某、朱某架着李某1,李某1头上流着血往他车上走,他们上了车就往市中心医院走了。我见路口地上躺着一个人,还有个女的搂着他,当时不知道是谁,后来我才知道地上躺着的是李文昌,那个女的是他姐姐。5、证人王某3证明,那天晚上9时许,我在成峰路传奇KTV门口遇见李某1,我和说了几句话,随后李某1手机响了,他就拿着手机往东边接电话了,不一会,我听见有人喊:“今天非得砍死你”,还有人喊:“砍死人了”,我就赶紧往跟前跑,到跟前见李某1头上都是血,他双手抱着头在地上蹲着,李文昌拿着一把菜刀在他旁边站着,我就赶紧从李文昌手里夺过菜刀,接着李某1儿子李某5过来将李文昌打倒在地,又朝他身上踹了几脚,后来人挺多的,也挺乱,我就赶紧让人把李某1送医院了,我把菜刀给了李某1妻子王俊美。6、证人李某5证明,那天晚上,我父亲李某1开车带着我、齐超、朱磊、李四强去本村一个棋牌室,我们五个人进到棋牌室,在里间的李某3看见我父亲就骂我父亲,李某3和我父亲就发生了争执,随即被在场的人拦开。我们五个人就开车到李庄村成峰路南的传奇KTV门口,我和齐某、李某9、朱某在传奇KTV门口站着,我父亲把车停在便道上站在车旁边打电话,过了一会儿,我听见有人喊:“非得砍死你”,我看见李文昌拿着一把菜刀朝我父亲头上砍了一刀,我父亲就躺到地上了,我就赶紧跑过去朝李文昌身上踹了一脚,把他踹倒在地又朝他身上乱踹。后来李文昌的姐姐抱住李文昌的头部,我就赶紧扶着我父亲去医院了。当时李文昌拿刀朝我父亲头部砍了一刀,还想砍时被北豆公村的玉林把刀夺过去了。7、证人李某6证明,2014年2月6日晚8点多钟,我弟弟李文昌在我家串门聊天,过了大概半个小时左右,我弟妹王某2给我打电话说李某1带人找哥哥事,我就让李文昌先回家了。李文昌走后,我不放心就紧跟着出了门,当走到传奇KTV东边路口时遇见李某1,李某1看见李文昌就喊打死他,我就赶紧往跟前跑。这时,从汽车上下来四五个人手里拿着棍子和刀将李文昌围住,李某1用棍子朝李文昌脸上打了一棍子,李文昌鼻子和嘴里都喷血,接着又朝他头上、身上乱打,又打了一会儿李文昌就倒在地上,接着他们就用棍子朝李文昌腿上身上乱打,我就去拦,李某1从我身后,不知道用什么朝我头上打了一下,后来不知道谁用什么把我右手食指给打伤了,他们又用棍子又朝我兄弟腿上一阵乱打,李文昌不动了,他们才不打。8、证人李某3证明,2014年2月6日晚上8点多钟,我在本村李和亮家串门闲坐着,本村李某1带着五六个人进来,李某1用眼瞪着我,我给他说:“派出所对以前的事都处理了,你还找啥事?”李某1上前朝我脸上打了两三拳,被也来李和亮家串门的人拦开后,李某1就先走了,我也跟着他出去,到李和亮门外,我见又有两个人过来,其中一个人手里拿着砍刀,还有一个人拿着棍子,被人拦开了,没有打开,我就被李和亮送回家。我到家后,我怕对方又来找事,我就给我弟媳妇王某2打电话告知她我被打了。到晚上9点左右。我听我家人说我兄弟(李文昌)在传奇KTV那里被人打了,我到现场后见我兄弟在地上躺着,脸上都是血,旁边还有一把镐把。我妹妹和我弟媳妇也在那儿,没有见打人的人,后就报了警并将我兄弟送医院看伤。9、证人王某2(李文昌妻子)证明,2014年2月6日晚上,我丈夫李文昌去我姐姐家串门,将手机丢在家了,后来我哥哥李某3打来电话说他被李某1带的人打了,问李文昌是否在家。我挂了电话怕李文昌出事,我就去我姐姐家找他了,我走到李庄村传奇KTV门前时,见李文昌躺在地上,脸上都是血,旁边还有一把镐把,还有围观的群众,我就先报了警,后送李文昌去磁县肿瘤医院了。10、证人李和亮证明,2014年2月6日晚上,在我家客厅,李某1和李某3发生争执,我就将李某1劝出去了,李某1还跟着两三个人开车往东走了,我将李某3送出家门让他回家了。后来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见公安证据卷P54-57)11、证人李某7(李和亮妻子)与李和亮所证一致。12、证人李某4证明,2014年2月6日晚上大年初七晚上,我路过李庄村见李某1在传奇KTV东侧,我就和他打招呼,他就给我说,他又和李文昌哥哥发生争执了,我就劝他算了,正好KTV负责人我们村的四强也过来,我就和李文昌岳父电话联系管这件事,我就和四强一块往路北对面走了,这时,我听到有人打起来了,我和四强就往回走,到李某1跟前,见他用手抱着头,头上流着血,有两个人扶着他往西走,见在李某1东侧十来米远地上躺着一个人,一个女的搂着他,这时,我见本村玉林手里拿着刀往西走了。这时,李文昌岳父过来一看地上躺着的是他女婿,我才知道是李文昌,抱着李文昌的是他姐姐。扶着李某1的人有齐某。这时,双方各自找车看伤走了。13、被告人李文昌供述,2014年2月6日,我在我姐姐李某6家闲坐着时,我妻子王某2给李某6打电话说我哥哥李某3被李某1打了,我听到以后,我就从李某6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从她家出来沿着成峰路向西走到传奇KTV门口东侧,看见李某1的车在路边停着,李某1在旁边站着,我走到他跟前,李某1就骂我说:“给我打死他”他就拿着一个镐把打在我脸上,我就拿着菜刀朝李某1身上砍,第一刀没有砍到他,第二刀砍到他头上,然后王某1和朱某就到我跟前,我不知他们谁拿着镐把打在我腿上,将我打倒,这时我姐姐李某6过来搂着我的脖子并且求他们不要打我,王某1、朱某、李某1儿子李某5三人拿着镐把朝我身上、腿上乱打,朱某、王某1二人用脚朝我脸上、胸口乱踹。我姐姐搂着我,他们四个人也打我姐姐了。当庭供述在路上我碰见李某1,他骂我,用镐把打我,还说要打死我,又过来几个人用镐把打我,我本能反映用刀抡,就抡到李某1了。并供述,李某1以前开车撞过我,还打过我父亲。我自愿认罪。14、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李某1头部外伤,左侧顶叶脑挫裂伤血肿形成,左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上肢肌力三级,下肢肌力级,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有伤情照片在卷。15、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李文昌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有伤情照片在卷。16、提取证明载明,辛庄营派出所干警从王俊美(李某1妻子)处提起菜刀一把和菜刀碎片。有菜刀照片在卷。17、被告人李文昌对有作案工具菜刀在内的7把菜刀进行辨认,确认了其打伤李某1时所持有的菜刀。有辨认笔录和照片在卷。18、被告人李文昌对打架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和照片在卷。1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在卷载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20、磁县公安局关于朱磊、王永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卷。21、调解书、谅解书载明调解和谅解情况。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昌与被害人两家之前有矛盾,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身体,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文昌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鉴于被告人李文昌能够认罪,有悔罪表现,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予以谅解,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文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偶犯,且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李文昌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文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培娥审 判 员 王子娟人民陪审员 徐涛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胜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1)有悔罪表现;(1)没有再犯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