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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杨从明与吴国超、安县茅香电站、绵阳市跃龙居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从明,吴国超,安县茅香电站,绵阳市跃龙居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248号申请执行人:杨从明,汉族,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吴国超,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安县茅香电站,住所地:安县高川乡茅香村4组。负责人:吴国超,站长。被执行人:绵阳市跃龙居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警钟街。法定代表人:陈绍兰,经理。本院在执行杨从明申请执行吴国超、安县茅香电站、绵阳市跃龙居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国超、安县茅香电站、绵阳市跃龙居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等待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龙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