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04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湛江市信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信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4民初1175号原告湛江市信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官渡镇325国道那洪村旁。法定代表人陈世广,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土程,男,汉族,1953年10月11日,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系公司职员。被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灯塔路。法定代表人陈康保,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锡军,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信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湛江市信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以正在庭外以其它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以正在庭外以其它方式解决纠纷由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信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26元,减半收取8363元,由原告湛江市信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木荣审 判 员 林小红审 判 员 严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丽英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