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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4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宇轩分公司与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宇轩分公司,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4571号原告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宇轩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宇轩花园15号。法定代表人王宝辉,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力,男,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宇轩花园11栋1层5号门市。法定代表人权宁寿,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宇轩分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宇轩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宇轩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付4,970元,退还原告4,945元。代理审判员 原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丽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