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民初17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与蒋刚、杨超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蒋刚,杨超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1700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西街28号。组织机构代码67717058-9。法定代表人:王智,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远征,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巫建伟,支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蒋刚,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申请人:杨超群,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诉被申请人蒋刚、杨超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蒋刚、杨超群共有的位于崇州市崇阳街道xx街x号附x号x栋x单元x楼右的房屋[权xxxxxxx、崇国用(1999)字第xxxx附x号、崇房他证他权字第xxx**号]予以查封,并已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蒋刚、杨超群共有的位于崇州市崇阳街道xx街x号附x号x栋x单元x楼右的房屋[权xxxxxxx、崇国用(1999)字第xxxx附xx号、崇房他证他权字第xxx**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 判 长 羊虎人民陪审员 孙珊人民陪审员 戢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