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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3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喻华明与龙运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华明,龙运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3民初1125号原告:喻华明,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建新村2组。被告:龙运元,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华明诉被告龙运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纠纷已解决,故喻华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喻华明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153元,减半收取计576元,由原告喻华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永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安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