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执1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徐元生、王其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元生,王其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1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元生,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王其永,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2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其永的银行存款5965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毕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玉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