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81行审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临江市林业局,刘善兴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江市林业局,刘善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681行审37号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地址:临江市新市大街。法定代表人:崔焕坤,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宜方,系该局法制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苑方杰,临江市林业稽查大队中队长。被申请人:刘善兴,男,汉族,现在临江市。(未到庭)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临林稽林罚决字[2015]第100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本院“责令刘善兴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移除在非法开垦林地内种植的人参,拆除参棚,恢复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刘善兴2015年8月在临江市四道沟镇东北岔村敬老院对面(六道沟林场林相图66林班12、20小班内)非法开垦集体林地3322平方米用于种植人参。临江市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临林稽林罚决字[2015]第100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六个月内清除在非法开垦林地内种植的人参,拆除参棚,恢复原状;2.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3322平方米×10元/平方米=33220元”。被执行人刘善兴在接到该处罚决定书后于2015年12月24日交纳了33220元罚款,但并未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2016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刘善兴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在接到催告书之日起内十日履行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善兴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依法召开听证会,被申请人刘善兴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于2015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下发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临林稽林罚决字[2015]第100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责令刘善兴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移除在非法开垦林地内种植的人参,拆除参棚,恢复原状”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继英审 判 员  苑克建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