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梦与湖南壹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梦,湖南壹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610号原告陈梦。被告湖南壹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中心汽车站旁),法定代表人刘素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梦和与被执行人湖南壹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本案暂无财产适于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