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26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龚玉辉与贾春林、王凤成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玉辉,贾春林,王凤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6执266号申请执行人龚玉辉,男,1976年2月8日生,汉族,住潢川县。被执行人贾春林,男,1966年3月26日生,汉族,潢川县。被执行人王凤成,男,1965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潢川县本院在执行龚玉辉申请执行贾春林、王凤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贾春林、王凤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 筱审 判 员  李魏巍代审判员  潘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超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