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执1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行与宫玉峰、齐海波、宫玉春、邱树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行,宫玉峰,齐海波,宫玉春,邱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14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振兴街****号。法定代表人陈福祥,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冬起,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满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行公司业务部副经理。被执行人宫玉峰,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齐海波,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宫玉春,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邱树民���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行与被执行人宫玉峰、齐海波、宫玉春、邱树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奈民初字第407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齐占东在奈曼旗财政局青龙山财政所的债权332720.59元,在冻结期间,不得向齐占东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德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国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