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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民初38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鹤与马丽芳、王建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鹤,马丽芳,王建莉,张玲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3852号原告王鹤,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人,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王本清,男,汉族,万柏林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丽芳,女,199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小店区亲贤北街昌盛双喜城私人会所经营者,住太原市。被告王建莉,女,199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长治市。身份证号:。被告张玲丽,女,199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鹤与被告马丽芳、王建莉、张玲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鹤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元,由原告王鹤负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