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4民初01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郝某与李某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李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4民初01727号原告:郝某,女,1990年1月4日,汉族,住临漳县。被告:李某李某1,男,1983年11月7日,汉族,住成安县。原告郝某与被告李某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李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郝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儿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初经媒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婚生女儿李佳诺李某2××××年××月××日出生。由于婚前双方接触较少,了解不够,经常因家庭琐事而吵架,以致夫妻感情不合。被告没有责任心与上进心,没有尽到一个丈夫的责任,我的身心处于极度的压抑状态,这一切严重伤害了我和被告的夫妻感情,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李某李某1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农历9月27日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李佳诺李某2。现随原告生活。2016年3月份原、被告因家庭矛盾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双方经过了解后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培养一定夫妻感情,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一男孩,家庭幸福和睦,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原告郝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李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郝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李某1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明二○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池永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