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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2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与周荣华、周卫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周荣华,周卫军,张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231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住所地:如皋市。负责人刘晓勤,行长。被执行人周荣华。被执行人周卫军。被执行人张海红。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周荣华、周卫军、张海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周荣华偿还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二、周荣华支付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10月22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本金50000元的借款利息。三、周荣华支付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本金50000元的逾期利息。上述一、二、三项均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四、周卫军、张海红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692元,由周荣华、周卫军、张海红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判决生效后由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时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受理后,由执行员周君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诉讼费692元,执行费964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海红所有的苏F×××××桑塔纳牌汽车一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虽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海红所有的苏F×××××桑塔纳牌汽车一辆,但因未能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其他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石磊山执行员 周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