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3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翟玉祥、翟玉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玉祥,翟玉珍,天津市官港森林绿化基地管理处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3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翟玉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武。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翟玉珍。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武。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官港森林绿化基地管理处,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古林街官港*号地。法定代表人:卢河清,职务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伯华,天津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翟玉祥、翟玉珍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官港森林绿化基地管理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5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57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翟玉祥、翟玉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广利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张 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琳超速 录 员 高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