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行终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满城区飞豹空车配货服务部与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满城区飞豹空车配货服务部,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胡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行终2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满城区飞豹空车配货服务部,住所地满城区水榭茗邸小区8号楼3号商铺。负责人刘程,个体经营。委托代理人于素敏,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保定市东二环1539号。法定代表人杨小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郝文玖,该局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胡松。上诉人满城区飞豹空车配货服务部因被上诉人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一案,不服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2行初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满城区飞豹空车配货服务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满城区飞豹空车配货服务部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满城区飞豹空车配货服务部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满城区飞豹空车配货服务部撤回起诉。三、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2行初81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晏燕代理审判员 周兴旺代理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