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行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南岗区江南枫中餐厅与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南岗区江南枫中餐厅,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03行初375号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江南枫中餐厅,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经营者张波,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远,男,哈尔滨市南岗区江南枫中餐厅经理。被告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107号。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江南枫中餐厅不服被告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江南枫中餐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战 爽人民陪审员 于 群人民陪审员 李金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