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财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山西鑫鸿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毛青、张世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鑫鸿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毛青,张世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财保303号申请人山西鑫鸿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开发区迎宾西街178号。法定代表人翟建伟,系董事长。被申请人许毛青,男,195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张世杰,男,1955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榆次区。申请人山西鑫鸿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许毛青、张世杰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山西鑫鸿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许毛青、张世杰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许毛青、张世杰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宇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