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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4民初8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程亚玲与鄱阳县鄱湖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亚玲,鄱阳县鄱湖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4民初802号之二申请人:程亚玲,女,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建龙(系程亚玲丈夫),住安徽省绩溪县。被申请人:鄱阳县鄱湖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鄱阳湖大道北纬一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张四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程亚玲与鄱阳县鄱湖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鄱阳县鄱湖粮油有限公司请求在其被保全的银行账户中划拨款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申请人鄱阳县鄱湖粮油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鄱阳支行账号151XXXX****XXXXXXXX内的存款207442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永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程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