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3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丘树林与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宁县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树林,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宁县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3民初1246号原告:丘树林,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余,广东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露露。被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业强。被告:广宁县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政。本院在审理原告丘树林与被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宁县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树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40元、减半收取为5420元,由原告丘树林负担。审判员 叶永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逢玉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