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行终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正龙、王正年等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正龙,王正年,扬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终8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正龙。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正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扬州市文昌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民阳,扬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代理人张苏飞,扬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杜阳,扬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上诉人刘正龙、王正年因诉扬州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房管理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扬行初字第000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正龙、王正年以其上诉目的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正龙、王正年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正龙、王正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正龙、王正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齐 鸣代理审判员 黄 河代理审判员 唐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志成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