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3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陈国雷与侯少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雷,侯少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089号原告陈国雷,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委托代理人丁创业,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少杰,男,汉族,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志鹏、申思,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国雷与被告侯少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裁定如下:本案由岳永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卫平、贾慧慧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岳永红人民陪审员 刘卫平人民陪审员 贾慧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